48 有關勞工保險給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B)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C)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及醫院等均不得拒絕
(D)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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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602), C(1508), D(1643), E(0) #2098747

詳解 (共 8 筆)

#3763664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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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306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原條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條修正的理由如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給付則不受限制。老年給付不受限制之理由為-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保年金制度,老年年金為三類年金制度,即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中之一類,因此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此外,由於是公法上之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亦即,勞保被保險人沒有時效抗辯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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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831

C寫法很像是錯的,但看了法條文字 確實是這樣(我也選了C...)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 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 ,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 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 、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 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 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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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497
(D)--錯誤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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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982
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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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526
消滅時效整理→勞動法上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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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495
(A)第22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B)第24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C)第28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D) 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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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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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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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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