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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關於書記官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紀錄、文書事務
(B)負責處理確定訴訟費用額事務
(C)負責訴訟輔導事務
(D)負責研究考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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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高二上 (2017/05/31)
第22條(書記處)…分掌紀錄、文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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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07)

確定訴費~是司事官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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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王顗溱 高二下 (2018/01/11)

第 17-2 條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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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31)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38 下列關於書記官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紀錄、文書事務 (B)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