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7 條之規定,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幾日內離境?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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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9), C(564), D(1819), E(0) #1624420
統計: A(54), B(79), C(564), D(1819), E(0) #1624420
詳解 (共 5 筆)
#3575209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已於108.07.30修法,現行為第37條規定,題目的第42條應修改為第37條。
第37條: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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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38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4
大陸人 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 + 任職滿1年,
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入台
*前項所定申請人入台後,不得轉任or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離職者,應於10日內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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