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我國司法院之解釋,有關都市計畫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其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B)所有都市計畫之變更,均屬法規命令之變更
(C)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行政處分
(D)都市計畫之發布,屬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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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83), D(12), E(0) #688223
統計: A(10), B(7), C(83), D(12), E(0) #688223
詳解 (共 3 筆)
#5160065
(A) J742: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命令
(B) J156: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C) 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行政處分
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法規命令
(D) 都市計畫之發布,屬於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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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229
釋字742補充156見解: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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