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律師之懲戒處分,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處分程序,並非訴願程序
(B)對於律師之懲戒處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C)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係屬職業懲戒法庭
(D)律師懲戒處分,屬於行政處分代號:2201
頁次: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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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0), C(6), D(62), E(0) #688227
統計: A(12), B(20), C(6), D(62), E(0) #688227
詳解 (共 3 筆)
#4571176
釋字第378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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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984
有關律師之懲戒處分,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律師懲戒處分程序,並非訴願程序✔️
(B) 對於律師之懲戒處分,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C) 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係屬職業懲戒法庭✔️
(D) 律師懲戒處分,屬於行政處分❌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其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是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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