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A 公司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於年度換照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聽證後,作成許可經營之處
分,並附加附款規定:「A 公司應成立倫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於網路上公布自律報告。」A 公
司不服該行政處分,認為不應附加附款,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裁判?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既經准許營業,A 公司提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為程序不受理
(B) A 公司提起訴訟,未經訴願程序,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附款,已生規制效果,應為實體審理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附款影響輕微,與行政處分有間,應為程序不受理代號: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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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5), C(66), D(5), E(0) #688236
統計: A(5), B(45), C(66), D(5), E(0) #688236
詳解 (共 2 筆)
#5059625
A、C、D:
自律報告>>負擔,獨立行政處分,產生規制作用
且實務認為負擔屬獨立行政處分性質,可單獨爭訟
B:
行程109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
且通傳會依衛星廣電法66-1,直接適用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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