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多少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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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5), C(47), D(15), E(0) #468169
統計: A(15), B(65), C(47), D(15), E(0) #468169
詳解 (共 5 筆)
#733586
| 第 13 條 |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 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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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904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第 13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 19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第 13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 19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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