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由總機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B)營業人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合併、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經濟部申請變更或
註銷登記
(C)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免核備
(D)營業人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需先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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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87), C(31), D(268), E(0) #1712534
統計: A(187), B(87), C(31), D(268), E(0) #1712534
詳解 (共 6 筆)
#761106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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