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16★★★:...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3.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8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