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有關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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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 大一下 (2021/10/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新法 1.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A)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2.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3.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查看完整內容 |
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111年修法,新增第6款☆☆☆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