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都市計畫法第17 條規定,都市計畫內屬於第一期優先發展之地區,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幾年內 應完成公共設施?
(A)一年內
(B)三年內
(C)五年內
(D)七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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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05), C(1944), D(21), E(1) #505924

詳解 (共 5 筆)

#2154444
都市計畫第17條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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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17

1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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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347
第 17 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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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395

都市計畫法第17條: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
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
及地方財力,
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
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
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
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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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17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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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細計,5年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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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1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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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第17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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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0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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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腦記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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