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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 分撤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5 年
(B)1年;2 年
(C)2年;2 年
(D)1年;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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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y Fon 小五上 (2018/03/28)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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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1/30)
原本題目:

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 分撤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年;5 年 (B)年;2 年 (C)年;2 年 (D)年;5 年

修改成為

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 分撤銷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5 年 (B)1年;2 年 (C)2年;2 年 (D)1年;5 年
4F
悅悅 大一上 (2018/09/07)

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規定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