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職業傷病補償費之標準,係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多少發給?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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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74), C(456), D(37), E(0) #158435
統計: A(61), B(274), C(456), D(37), E(0) #158435
詳解 (共 3 筆)
#115177
普通傷害(因病):50%/六個月,年資滿一年者,多給六個月。
職業災害(因公):70%/一年,一年未痊癒者,再給50%/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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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215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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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3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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