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 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A)十日內
(B)二十日內
(C)三十日內
(D)沒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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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6), B(51), C(216), D(13), E(0) #15844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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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 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 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 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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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9
身權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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