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對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
(B)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所為之國有登記
(C)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D)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所為之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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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8), C(43), D(265), E(0) #1915325
統計: A(117), B(38), C(43), D(265), E(0) #1915325
詳解 (共 4 筆)
#3467701
登記機關得逕為登記之情形
1.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2.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所為之國有登記
3.對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所為之塗銷登記
4.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5.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
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
1.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2.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3.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4.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5.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6.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7.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8.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9.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10.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11.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12.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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