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有關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延長保密之期限以2次為限
(B)極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20年
(C)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
(D)國家機密有特殊情形者,可經行政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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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237), C(114), D(2046), E(0) #175172
統計: A(343), B(237), C(114), D(2046), E(0) #175172
詳解 (共 3 筆)
#390484
(D)國家機密有特殊情形者,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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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7406
(A)延長保密之期限以2次為限(O)
(B)極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20年(O)
(C)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O)
(D)國家機密有特殊情形者,可經行政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X;立法院)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2 條 (永久保密)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B)極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20年(O)
(C)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O)
(D)國家機密有特殊情形者,可經行政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X;立法院)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2 條 (永久保密)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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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265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有關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延長保密之期限以2次為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
(B) 極機密等級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20年✔️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1 條第2項

(C)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2 條
(D) 國家機密有特殊情形者,可經行政院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1 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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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1 條 1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2 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3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4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5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原核定期限與延長期限合計不得逾第二項規定之最長期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6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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