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選縣市長競選連任者,應自何時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A)宣布參選之日
(B)登記參選之日
(C)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D)投票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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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38), C(1648), D(26), E(1) #140792

詳解 (共 5 筆)

#116373

公務人員任用法26-1 防止起身放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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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2
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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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82
請問各位大大,這條法條有沒有什麼容易分類聯想的記憶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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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52

參選連任的縣市長,從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的那一天開始,就不能隨意任用或調動人員。這是為了避免在選舉期間濫用人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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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68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 條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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