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何種關係而來?
(A)特別權力義務關係
(B)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C)私法上之關係
(D)平等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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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1322), C(6), D(12), E(1) #140757
統計: A(302), B(1322), C(6), D(12), E(1) #140757
詳解 (共 1 筆)
#7254325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395號解釋理由書及後續解釋中,已明確將公務員與國家間的關係定性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此關係保障公務員的服公職權利(憲法第18條),但也要求公務員負有特別義務並受相當的限制。國家行使懲戒權,是為了維持長官監督與公務紀律的必要,其與犯罪行為的刑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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