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懲戒案件如被付懲戒人死亡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免議之議決
(C)不受理之議決
(D)停止審議之議決 代號:2512 頁次: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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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13), C(1388), D(62), E(1) #1407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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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議:已懲戒、褫奪公權、逾十年。

不受理議決:程序不合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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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448


第55條(為懲戒處分之判決或不受懲戒處分之判決)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第56條(免議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57條(不受理之判決)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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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83
人死不受理  (刑訴303第5款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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