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適用對象,除了符合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等要件外,並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A) 70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12 個月以上者
(B)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1 個月以上至分娩 6 個月內
(C)家庭暴力受害者
(D)配偶處 6 個月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50), C(425), D(64), E(0) #1728337

詳解 (共 4 筆)

#2652977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

72
0
#2872467

第4條(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A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C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B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D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8
0
#2585917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
(共 6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650695

(A)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個月以上者
(B)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C)家庭暴力受害者
(D)配偶處 1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6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2313
未解鎖
A)65歲以下B)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