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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車禍,雙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丙得再被己、庚夫妻收養
(B)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丙與本生父母甲、乙間之權利義務回復
(C)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除非丙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D)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除非丙經過丁、戊的繼承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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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21/01/10)
民法第 1080-1 條 (收養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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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t28378098 高三下 (2021/10/25)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3 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9F
晴。 大一上 (2021/11/09)

民法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 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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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6/04)
養父母死亡,不影響收養關係,必須許可終止收養、判決終止收養,才會影響收養關係

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