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等五人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共同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表
決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章程之訂立,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B)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C)公司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 選任之
(D)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 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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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7), B(511), C(795), D(676), E(0) #2910526
統計: A(1187), B(511), C(795), D(676), E(0) #2910526
詳解 (共 8 筆)
#543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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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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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868
章程→全體
增資→1/2
其他→2/3
僅為個人整理而已毫無根據??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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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623
第 98 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A),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第 106 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B)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C)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D)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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