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
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稱之為:
(A)繼續性供給契約
(B)消費借貸契約
(C)租賃契約
(D)承攬運送契約
統計: A(4636), B(706), C(372), D(353), E(0) #1782894
詳解 (共 9 筆)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
(A)繼續型供給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即契約內容可以再加以區分者,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僱佣、承攬、委任、寄託、合夥等。
(B)消費性借貸: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的契約,例如:借錢、銀行貸款。
(C)租賃契約:出租人提供物的使用效益,承租人提供租金對價。
(D)承攬運送契約:承攬運送者,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營業,例如:貨運業的定型化運送契約。
運輸契約係運送人承諾為託運人提供運輸服務以符合其需要,而託運則對運輸的結果,同意給付相當之金額作為報償的一種債務契約。一般契約通常都適用私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運輸契約則否,一般而言,運輸契約內容都已固定化,且其訂立契約的方式亦已定型化,都不容託運人自由表示其意志。再者,運輸契約是否有效亦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此為其與一般契約不同之處。
運輸契約成立的要件:
- 意思表示須一致
- 要約表示對象為不特定公眾
- 契約成立後不得任意變更(如乘車票不得轉售)
- 要約承諾不必相對人親自為之(如代購車票)
- 契約成立不必同時為契約執行(如預售車票)
- 要式契約或要物契約需符合法定或約定方式
運輸契約的特質:
- 諾成契約
- 雙務契約
- 不要式契約
- 有償契約
- 定型契約
- 承攬契約
運輸契約的當事人:
- 託運人
- 運送人
- 受貨人
- 提單持有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900¬eid=19828#ixzz5Zd0xJpAX
題目有繼續 就是持續 那當然選繼續性供給契約
C
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民法第660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661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