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罰法上有關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B)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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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993), C(191), D(175), E(0) #242418

詳解 (共 2 筆)

#220834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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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903
行政罰法第9條(責任能力)未滿14歲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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