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回復原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遲誤非常上訴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B)因遲誤聲明異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C)因遲誤再議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因遲誤抗告期間,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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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202), C(147), D(1270), E(0) #2909391
統計: A(150), B(202), C(147), D(1270), E(0) #2909391
詳解 (共 6 筆)
#5463395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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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610
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D)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D)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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