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 者,不得少於多少?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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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29), C(321), D(6), E(0) #192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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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826
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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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251
第 6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第 29 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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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505

現行法規已將「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改為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7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
一、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前項政策會委員組成,具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協調、溝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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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5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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