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在我國訴訟實務中被認為當事人有值得保護的訴訟利益?
(A)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
(B)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
(C)消費者享受世界一流品牌服務的利益
(D)公營客運業者,不受其他競爭業者在同一路線違法競爭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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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96), C(23), D(933), E(0) #1533419
統計: A(241), B(96), C(23), D(933), E(0) #1533419
詳解 (共 1 筆)
#282446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358號判決指出:「營運路線經許可後,業者即應遵循行駛,共同維持經過規劃之營運空間,自不得任由業者以取巧之方式創設新路線,影響已獲許可行使該路線之業者原可預期之營運利益。」
屬業者之主觀公權力,並非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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