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在我國訴訟實務中被認為當事人有值得保護的訴訟利益?
(A)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
(B)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
(C)消費者享受世界一流品牌服務的利益
(D)公營客運業者,不受其他競爭業者在同一路線違法競爭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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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8), B(475), C(110), D(3559), E(0) #492689
統計: A(1258), B(475), C(110), D(3559), E(0) #492689
詳解 (共 10 筆)
#876804
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35號判決指出:「建築法規原則上係為維持保健、衛生、火災預防等公共秩序而立法,並非以保護鄰近居民為目的,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觀其內容更係規範行政機關如何處理違章建築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並非賦予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之請求權。」據此,A選項「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2.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433號判決認為:「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
賦予限制之關係,是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後,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
眾通行之目的;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之結果,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生,尚無請求行政機關將其他私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據此,B選項「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3.最高行政法院79年判字第1083號判決指出:「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據此,C選項「消費者享受世界一流品牌服務的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358號判決指出:「營運路線經許可後,業者即應遵循行駛,共同維持經過規劃之營運空間,自不得任由業者以取巧之方式創設新路線,影響已獲許可行使該路線之業者原可預期之營運利益。」據此,D選項「公營客運業者主張不受其他競爭業者在同一路線違法競爭之利益」乃屬業者之主觀公權力,並非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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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622
反射利益:
1.指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行政措施的結果,從而享受到各種相關的利益,或因法律規定"間接"產生的利益。
2.反射利益既非法律授予的權利,則其利益可由不特定的個人或多數人享受。
3.反射利益之例子:
(1)公用道路之利用通行
(2)政府賑災,人民受救濟之利益
(3)違章建築之拆除
(4)對於商標法審定商標,"一般消費大眾"或個人所受之利益(lf "同業競爭者",則為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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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064
D:我的公車路線經由你(行政機關)核可(特許權;要付特許金的),你另又核可一間公司同樣路線 與我競爭<<你(行政機關)有夠白目 <<所以我有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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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50
(A)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拆除違章建築,旨在謀求公共利益,非為保護土地所有人之私權,故違章建築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認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者,固得請求救濟......
隔壁鄰居只是享有反射利益而已。
隔壁鄰居只是享有反射利益而已。
B和C也是反射利益的觀念
C關鍵字是消費者,同業競爭者才有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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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54
訴訟利益:主觀公權力=當事人適格=法律上利益→為訴願、行政訴訟之合法要件
選項(A)(C):反射利益,不可救濟。
選項(D):競爭者訴訟→當事人適格、訴之利益、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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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07
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違章建築阻礙通行,當然不值得保護
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反射利益,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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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85
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38-%E5%8F%8D%E5%B0%84%E5%88%A9%E7%9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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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81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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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63
請問(A)為什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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