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A) 於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B)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C) 收容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D)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E) 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不設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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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567), C(777), D(1537), E(186) #579267

詳解 (共 8 筆)

#1071486
(74)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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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條定有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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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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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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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025

(A) 於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V(B)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C) 收容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V(D)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 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不設覆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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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781
拘留,停業,歇業由簡易庭罰鍰,申誡,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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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748

收留身份不明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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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515
(A) 於博物館,口角紛爭,不聽禁止73六千元以下罰鍰
(B)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66三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八以下罰鍰
(C) 收容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74(三)六千元以下罰鍰
(D)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66三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八以下罰鍰
(E) 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不設覆蓋73(二)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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