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有關訴訟以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有效解決紛爭,所有爭議均得仲裁
(B)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醫療糾紛屬強制調解事件
(C)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可聲請調解
(D)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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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2), B(696), C(927), D(720), E(0) #563027

詳解 (共 7 筆)

#2325515

訴訟和解分為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

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具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外和解(民法上和解) :指當事人在訴訟外和解,僅具有民法契約效力,無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僅能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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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958
強制調解:不動產、道路交通事故、醫療、雇傭、親屬財產。
訴訟外的和解無強制執行效力,有司法介入(訴訟中)和解才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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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635
(1)   仲裁: 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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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788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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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108
第 1 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
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
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
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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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496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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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089
仲裁法第一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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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8973
未解鎖
(A)為有效解決紛爭,所有爭議均得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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