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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4職等-駕駛:綜合科目【含:(1)交通法規(2)法律常識(3)基本機械常識】#88050 | 科目:(1)交通法規 (2)法律常識 (3)基本機械常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臺灣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4職等-駕駛:綜合科目【含:(1)交通法規(2)法律常識(3)基本機械常識】#88050

年份:109年

科目:(1)交通法規 (2)法律常識 (3)基本機械常識

38.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多久?
(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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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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