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一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為預防危害之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