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
(A)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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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7), C(388), D(18), E(0) #1627871
統計: A(5), B(37), C(388), D(18), E(0) #1627871
詳解 (共 1 筆)
#4681428
第 53-1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
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
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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