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經立法院提起,移送何種法庭審理?
(A)智慧財產法院
(B)行政法院交通法庭
(C)最高法院刑事庭
(D)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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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25), D(441), E(0) #162783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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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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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
第2條第5項:總統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總統戒嚴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3條第3項: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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