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從刑?
(A)死刑
(B)無期徒刑
(C)褫奪公權
(D)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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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 C(405), D(22), E(0) #1627841

詳解 (共 2 筆)

#2387740
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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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36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36條第1項:從刑褫奪公權
第36條第2項: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1.為公務員之資格。
2.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40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40-2條:
1.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2.沒收,除違禁物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3.沒收標的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4.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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