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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3)
38.公共設施因設置缺失致人民權利受損時,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所稱人民權利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