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38.小花於 106 年 5 月 1 日到公司報到、月薪 30,000 元,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