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所謂的「親權」「不」包括父母對子女有
(A)懲戒權
(B)毆打或虐待子女的權利
(C)保護與教養子女的權利
(D)成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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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7685), C(24), D(18), E(0) #307277
統計: A(93), B(7685), C(24), D(18), E(0) #307277
詳解 (共 1 筆)
#698154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親權權利主體是父母。
在共同親權原則指導下,親權權利主體是共同主體,父母是共同主體。
未成年子女作為親權的相對主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繼子女。
共同親權原則是當代親屬法規定的親權基本原則。
親權的內容分為兩大類,
一是身上照護權,包括:
(1)居住所指定權
(2)懲戒權
(3)子女交還請求權
(4)身份行為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與代理權
(5)撫養義務
(6)賠償義務
二是財產照護權,包括:
(1)財產管理權
(2)財產行為法定代理權
(3)使用的收益權
(4)處分權
此外,離婚後的子女探望權也是親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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