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為:
(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D)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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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97), C(257), D(8901), E(0) #135757
統計: A(43), B(197), C(257), D(8901), E(0) #135757
詳解 (共 4 筆)
#4139108
自109年7月17日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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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94
隸屬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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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1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專責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業務單位分為培訓發展處、培訓評鑑處、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下轄專責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的國家文官學院。
專責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業務單位分為培訓發展處、培訓評鑑處、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下轄專責公務人員培訓業務的國家文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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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022
若有幸考上,初任公務人員的受訓就歸保訓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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