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以下何種條件,是我國對人民參與選舉的資格做積極限制的標準?
(A)年齡
(B)性別
(C)健康狀況
(D)未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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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4), B(37), C(52), D(965), E(0) #135763
統計: A(6124), B(37), C(52), D(965), E(0) #135763
詳解 (共 10 筆)
#113422
積極:具備該要件始可為之。
消極:具備該要件即不可為之。
消極:具備該要件即不可為之。
| 第 26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第 24 條 |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 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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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70
年齡為積極要件 即應滿20才有選舉權
積極=一定要有
消極=一定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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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30
消極就是 只要不要有xxx就可以
積極就是 一定要有xxx才可以
ex.用行政法的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來想就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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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501
可以想成 "怎樣才有能當公務員的資格"
以年齡來說 就是 "要滿20歲" 所以是積極條件
(消極就變成 一定不能滿20 不符事實)
以禠奪公權而言 就是不能被褫奪公權
所以 只要不要被褫奪公權就能當 也就是消極條件
(積極就變成 一定要被褫奪公權才能當 明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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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780
積極限制的標準:要怎樣才可以參與選舉
消極:要怎樣才不可以參與選舉
消極:要怎樣才不可以參與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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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346
不對...
消極是:要不怎樣,才可以參與選舉
消極是:要不怎樣,才可以參與選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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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432
被褫奪公權就是消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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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6
年齡不是消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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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790
積極:要怎樣才可以參與選舉。
消極:要怎樣才不可以參與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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