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無人承認的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於:
(A)公益團體
(B)地方自治團體
(C)國庫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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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28), C(9577), D(91), E(0) #135769
統計: A(55), B(228), C(9577), D(91), E(0) #135769
詳解 (共 8 筆)
#425999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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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228
遺產:無繼承人,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法人:如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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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03
比較
民法 第 44 條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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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0
用常識來作答,國家怎會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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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25
條文引錯了 是1185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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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624
當遺產的所有私人繼承程序都結束,債務也都還清了,如果還有剩下的東西沒人要或沒人繼承,法律上就需要一個明確的歸屬。為了避免這些財產處於無主狀態,民法明確指定國庫(即國家)作為最終的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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