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法律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B)立法不得有溯及既往之規定
(C)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效力及於全世界
(D)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經最高法院宣告違憲者立即失效
統計: A(6653), B(495), C(70), D(271), E(0) #159760
詳解 (共 10 筆)
特定施行日期--->當天起算
補充D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103 年 - 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答案:C
1.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2.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84 年 04 月 07 日 不就是立法的溯及既往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I0020013
難道中標法所謂的「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其特定施行日期不能為公佈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