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根據《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之規範,下列哪些人員為合格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甲、合格國中教師 乙、合格國小代課老師 丙、修畢教育學程之大學畢業生 丁、合格保母人員 戊、高職退休教師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戊
(C)甲乙丙戊
(D)甲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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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86), C(1838), D(184), E(0) #1616449
統計: A(307), B(86), C(1838), D(184), E(0) #1616449
詳解 (共 5 筆)
#2312329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甲、合格國中教師 、戊、高職退休教師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乙、合格國小代課老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丙、修畢教育學程之大學畢業生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丁、合格保母人員(X)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
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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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629
題目在考課後班的而非延長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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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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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乙)
⭐️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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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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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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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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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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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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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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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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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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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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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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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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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000
法規名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60
第二十三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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