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規定,下列何項資產非屬投資性不動產(Investment Property)之適用範圍?
(A)自用不動產
(B)持有不動產係為賺取租金
(C)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土地
(D)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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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17), C(28), D(3), E(0) #637510

詳解 (共 1 筆)

#6609989

## 「自用不動產」非屬投資性不動產之範疇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規範,在眾多不動產項目中,「自用不動產」被明確排除在投資性不動產的適用範圍之外。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IAS 40)的定義,投資性不動產是為了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的不動產。 這類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企業所持有的其他資產。

與此相對,「自用不動產」則是指企業為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提供,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不動產。 由於其主要用途是配合企業自身營業活動,而非直接產生獨立的租金收益或資本增值,因此其會計處理方式應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規範,而非IAS 40。

綜合分析題目中的各個選項:
* **(A) 自用不動產:** 此類不動產是為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明確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
* **(B) 持有不動產係為賺取租金:** 這是投資性不動產的典型例子。
* **(C) 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 根據會計準則,若企業尚未決定土地的未來用途,應將其視為為獲取資本增值而持有,因此屬於投資性不動產。
* **(D) 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這也明確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之一。

因此,唯一不屬於投資性不動產適用範圍的,即為「自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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