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根據壤地水污染治法有下列何情形者,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鍛?
(A)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
(B)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除等工作者,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计畫書實施
(C)非屬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人注入(污)水於地下水體
(D)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土地經公告為污
染整治場址。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