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民法對於小額遺失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金額限於新臺幣一千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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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C 大一上 (2019/06/20)
第 806 條 (D)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第 807 條 ①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B) 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②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 (C) 地方自治團體。 第 807-1 條 ①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 (A)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②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③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