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第 13 條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38.汽車行駛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