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購買自用不動產
(B)投資認股權證
(C)充作營業支出
(D)購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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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2170), C(854), D(238), E(0) #2496688
統計: A(764), B(2170), C(854), D(238), E(0) #2496688
詳解 (共 3 筆)
#4444098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
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
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
三、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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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697
信託業法 第 40 條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
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
三、銀行存款。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來源:信託業法
來源: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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