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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_第 51、3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2211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_第 51、3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92211

年份:109年

科目:信託法規

46.陳老先生設立一未保留權利之全部他益之信託契約,信託財產包括土地及上市股票,並約定土地部分之受 益人為其子陳俊,上市股票之受益人為其女陳美,請問下述有關此信託行為之課稅方式何者正確?
(A)土地部分應依信託契約訂立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之基準,由陳俊繳納贈與稅
(B)上市股票部分應依信託契約訂立當日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之基準,由陳美繳納贈與 稅
(C)應對陳老先生課徵贈與稅,贈與總額之計算標準土地係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上市股票則以訂立信 託契約日當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標準
(D)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部分返還於陳俊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標準之原地價為陳老先生移轉土 地於受託人當期之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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