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第 11 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者,應參考附表一及附表二訂定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類型、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依據客戶對風險之承受度提供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執行監控機制。各會員銷售前項商品時,應優先選擇透過人員解說之行銷通路,以即時確認客戶是否充分瞭解商品內容與風險。第一項所稱客戶類型定義如下:一、積極型客戶:指個別保單躉繳保費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或年繳化保費達新臺幣八萬元以上者。二、一般客戶:指個別保單躉繳保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年繳化保費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但本自律規範實施前已投保且約定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分期繳費方式連結結構型商品之契約,不在此限。對照表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s://law.lia-roc.org.tw/Law/Article?lsid=FL046519&lawno=11
38.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經國外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 A 等級之結..-阿摩線上測驗